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准备材料

admin 3 2026-09-25 18:55:32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准备材料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现场提交申请的可到各公租房申请点领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或登录公租房官方网站下载,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在网上填报。

二、身份证明

1、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

2、非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若是未婚的非重庆户籍人员也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数量,身份证2份,户口本1份,居住证2份)。

三、工作及收入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查)(注:必须是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在申请书中填写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三者选其一(公积金、社保缴纳情况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查)(注:必须是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

3、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缴纳情况。

4、主城区退休人员:在申请书中勾选领取养老待遇或退休证。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中填写社保或公积金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工作证明;无工作的本人填写无工作承诺书,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

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丧偶的需提交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提供原件,交复印件)。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准备材料

承诺书:可以在申请点提交资料时领取并签名。

五、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是否分配住房。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巴南大道16号全窗口

窗口电话:023-6196383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巴南大道公交站下车步行257米。

(二)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同茂大道66号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E1-E3窗口

窗口电话:023-6717395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轨道交通10号线中央公园东站下,步行622米;公交689路,中央公园东路站下,步行442米。

(三)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东路125号鸿程大厦A栋8楼1-2号窗口

窗口电话:023-6700606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江北区建新东路公交站下车步行30米。

渝北区公租房申请网点:

重庆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准备材料

(一)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同茂大道66号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建设项目服务区E1-E3窗口

窗口电话:6717252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轨道交通10号线中央公园东站下,步行622米;公交689路,中央公园东路站下,步行442米。

(二)窗口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两江新区出口加工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两江新区政务大厅1号楼3楼A310 A311窗口

窗口电话:023-6339505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两江新区政务大厅下车步行562米

(三)窗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桐路1号8楼

窗口电话:023-67822812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早上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宝桐路站880.69.642.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上一篇:行车记录仪adas和电子狗分别是什么意思
下一篇:重庆有哪些国有企业
相关文章